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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明律师 殷明律师,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殷明律师秉持严谨、务实、高效的服务理念,有着扎实的理论知识、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服务意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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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诉讼条款可以自行约定吗

合同诉讼条款是否可以自行约定要是情况而定,因为在合同发生争议,有些东西是法律已经规定的。例如这个地区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就不能约定在这个地区的法院诉讼。

一、条款适用范围与当事人本意不符

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本意,是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全部纠纷。但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有律师将其表述为“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由某某法院管辖”;“因一方当事人违约产生的纠纷,由某某法院管辖”等情形并不少见,一旦当事人因合同效力等非履行原因发生争议,则交易对方有可能以纠纷不属于条款适用范围为由提出抗辩,进而使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本意落空。因此,我们建议在起草争议解决条款时,需格外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范围,尽量表述周延,避免纠纷发生时被对方找到漏洞,并据此引发管辖权异议。

二、约定地域管辖无效

地域管辖纠纷是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自行选择解决纠纷的法院,其立法目的是在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减少管辖争议,缩减诉讼成本。因此,协议管辖应是非常确定的管辖,应当具有排他性的管辖,即能够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管辖的法院。但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情形亦不鲜见,原因主要包括:

1、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缺乏实际联系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仅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选择管辖法院。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进行了必要扩充,即允许当事人在上述管辖法院之外,另行约定管辖法院,但前提是约定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案件具有实际的联系,否则,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

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了使管辖确定,当事人仅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唯一的地域管辖法院,如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域管辖法院的,视为约定不明,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由此可知,我们知道,合同诉讼条款是否自行约定的,要看实际情况。诉讼条款涉及到解决方式,管辖地等等,有些东西是法律已经规定的了,好比管辖地,法律有规定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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